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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终止妊娠,卫计委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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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非法终止妊娠,卫计委在行动

今年4月初,获嘉县卫监执法人员对某乡镇村卫生室进行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一房间内一台电动流产吸引器,该房间垃圾桶内发现卫生纸、一次性阴道扩张器以及一次性手套,监督员调查取证后发现,该卫生室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也表示其个人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该卫生室涉嫌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

随后,监督员现场拍照取证之后,对其“电动流产吸引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书写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次日,监督员对该卫生室从业人员进行询问,落实了其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卫监部门依法给予该卫生室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卫生室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办人员建议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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