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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和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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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

一、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一)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自主安排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办理生育登记。

(三)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四)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是否委托办理、个人承诺等,由申请登记人自行填写。

(五)办理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二、受理机构和登记程序

登记对象或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城区登记到县级市民中心卫计委窗口),填写生育登记服务表一式两份,即完成登记登记人需要生育服务证的,由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打印“河南省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并加盖公章,下联交由登记对象持有,存根联由登记单位留存。

三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

    一、生育证的审批发放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的中国公民,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生育证的受理机构和审批发放程序

受理机构:

获嘉县市民中心一楼卫计委窗口受理城区三孩生育申请;各乡镇)计生办便民服务大厅受理本乡(镇)三孩生育申请。

具体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也可在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3、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有效证件。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发给《三孩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发放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给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设定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登记地点:市民中心一楼卫计委窗口(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东南角)和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登记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市民中心:0373--7107506    

          城 关 镇:0373--4580807

          照 镜 镇:0373--4958587   

          黄 堤 镇:0373--4903127

          史 庄 镇:0373--4811032  

          位 庄 乡:0373--4526377

          中 和 镇:0373--4891554   

          徐 营 镇:0373--4832160

          冯 庄 镇:0373--4727761    

          亢 村 镇:0373--4783006

          大新庄乡:0373--4712783    

          太 山 镇:0373--4699781

 

                                三孩生育证审批

设定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办理地点:市民中心一楼卫计委窗口(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东南角)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市民中心:0373--7107506  459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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