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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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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卫201749

 

关于印发《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计生办公室、各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科(股)室:

为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42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现将《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428

    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涉及卫生计生工作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涉及卫生计生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矛盾纠纷,采取说服教育等方法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县卫生计生委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行政调解委员会各成员,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分管业务领域行政调解相关工作。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并应遵循自愿、公、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三)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合理原则。行政调解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又要保护和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六)效率原则。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注重效果,讲究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及时高效化解争议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七)积极主动原则。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条 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部门或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及计生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产生行政争议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计划生育纠纷。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以及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主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调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

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可结合实际运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当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现场签订格式化调解协议书。

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启动。行政调解可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二)受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即为受理。依申请启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调处。行政调解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持,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并制作行政调解笔录。

 结案。调解达成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章。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九条 行政调解承诺:依法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调解人应当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

  附件:1.获嘉县卫计委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获嘉县卫计委行政调解流程图

附件1

获嘉县卫计委行政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政调解工作,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法制〔201617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成立获嘉县卫生计生委行政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朱耀东  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委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各机关各科(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主要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行政调解委员会各成员,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分管业务领域行政调解相关工作。

                    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428

附件2

图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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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卫计委办公室                       2017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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